{{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修正內容如下,請學校依規定辦理: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之國中新生造冊時間(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本辦法之公告各校招生班級數及招生員額辦理招生
時間(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本辦法之優先順位辦理登記入學之相關文字(修正
條文第七條)。
詳如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2-10|
{{ $t('FEZ005') }}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