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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訊息

函轉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 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

{{ $t('FEZ002') }} 人事室|

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 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 滿1學年,先依教育部110年10月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 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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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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