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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遴聘遇有困難時,以新進教師優先聘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第六條:

(一)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兼辦行政工作,學校須與當事人協商後,由校長任用之。

(三)前項人員遴聘有困難時,得由學校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基於目前學校教育現況,學校行政工作仍需教師兼任,為解決遴聘困難之困境,以利學校校務推動順利,案經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及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以新進教師為優先兼任行政職務且至少兼任1年。

三、前項所稱新進教師係指自114學年度入聘本校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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