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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屏東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九點,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公假、公差:本府或學校不同意課務派代者,所遺課務由請假人或學校依教學需求進行課務調整,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理)費用。

二、休假、補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及合計七日以下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所遺課務由請假人或學校依教學需求進行課務調整,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理)費用。

三、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含校內合格教師)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

四、兼任導師者,其所遺課務部分依第一款至第五款辦理;其導師職務應學校遴聘校內合格教師代理,代理期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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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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